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1號原告 張子雲 訴訴代理人 張嘉雲 被告 王丁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
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