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1052號聲請人 郭駿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如附表所示到期日尚未屆至,聲請人不得請求,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1105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10│104年10月8日│750,000元│105年10月7日│TH0000000│├──┼───────┼──────┼───────┼─────┤│011│104年10月14日│750,000元│105年10月13日│TH0000000│├──┼───────┼──────┼───────┼─────┤│012│104年12月4日│3,000,000元│105年12月3日│TH0000000│├──┼───────┼──────┼───────┼─────┤│013│105年4月3日│2,400,000元│106年4月2日│TH0000000│├──┼───────┼──────┼───────┼─────┤│014│105年4月6日│750,000元│106年4月5日│TH0000000│├──┼───────┼──────┼───────┼─────┤│015│105年3月15日│750,000元│106年3月14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