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亡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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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 賴桂櫻 相對人 賴桂芬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桂芬(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87年9月9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賴桂芬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賴桂芬於民國80年9月9日不明原因失蹤,至今行方不明,查無音訊,聲請人為相對人賴桂芬之胞妹,與相對人有利害關係;賴桂芬生死不明迄今已逾19年,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99年度家催字第110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並於99年5月14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即失蹤人賴桂芬於80年9月9日失蹤,迄今已逾7年,生死不明,經聲請人即失蹤人之妹賴桂櫻聲請公示催告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99年度家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閱明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最近三年之財產、所得資料,勞、健保投保情形及健保就醫紀錄,是否與戶籍管理有關之申請事件等情,均未留有相對人之個人財產或申請資料,並有證人即相對人之妹 賴桂妃 於本院訊問時證述:「相對人失蹤了,80年9月9日那天失蹤,迄今都沒有與家中聯繫。」等語明確,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賴桂櫻為失蹤人賴桂芬之妹,有戶籍謄本可按,其與失蹤人具身分上之利害關係,得為本件聲請。又失蹤人賴桂芬係於80年9月9日失蹤,計至87年9月9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失蹤人賴桂芬死亡之時為是日下午12時,並准予依法宣告。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邱仕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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