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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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告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健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1,5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8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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