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鄭慶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倫貴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102,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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