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悠然旅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鍊 附民被告 許瑀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06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莊政達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