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 陳忠椲 即 陳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金香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6,415,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