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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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一庭
法官林楨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明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