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 游金棗 告訴被告甲○○○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