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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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告年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秋雄 送達代收人 黃美茹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肆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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