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告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72號原告 羅春喜
羅守生 被告平鎮市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法定代理人 鄧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鎮市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間請求確認公告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既係針對被告於民國102年10月4日所公告之平鎮市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書,該公告有無效之情形,而提起本件確認公告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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