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黃 亮嘉 債務人 黃祥 禧債務人 王淑芬
一、債務人王淑芬、 黃亮嘉 、 黃祥禧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亮嘉前就讀私立同德家商時,於民國99年
8月27日邀同債務人黃祥禧、王淑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9年8月27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2年9月1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83%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
2.83%。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亮嘉自民國102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508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祥禧、王淑芬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淑芬、黃│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3508│亮嘉、黃祥│8月01日起│││││元│禧││││└──┴───┴─────┴──────┴──────┴───────┘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淑芬、黃│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508│亮嘉、黃祥│9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禧│││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