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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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5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魏健航 上列聲請人與 蔡睿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 陳明 是否更正本案請求利率為百分之2.095(經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於本案之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095)。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