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014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蔣靜萍
被告 賴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已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境,迄今均未返國,且戶籍已於99年10月5日為遷出登記,本院前曾以國內公示送達方式依法送達,為期周延,認有對國外為公示送達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