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014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蔣靜萍

林銘章

被告 賴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已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境,迄今均未返國,且戶籍已於99年10月5日為遷出登記,本院前曾以國內公示送達方式依法送達,為期周延,認有對國外為公示送達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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