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定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定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定豐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定豐㈠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53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易字第213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共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㈢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18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㈠至㈢各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1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00年7月4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4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