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沐基 律師
姜鈺君 律師 林契名 律師被告甲○○
大強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添發 右被告甲○○、大強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二十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劉秀君法官余明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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