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九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三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九一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裁定命上訴人五日內補繳上訴費,上訴人表明不願意繳納上訴費,其上訴自難謂合法,無從予以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彭南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