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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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六○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附表中關於「股票號碼」之記載,應更正為「證券號碼」;編號36之證券號碼「七二-ND-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七二-ND-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晏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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