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15號上訴人 曹祖耀
林慕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15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6,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林靜梅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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