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2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25號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人 孫大川 (主任委員)被上訴人即原告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翁靜玉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1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許瑞助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