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調字第30號
原 告 宋暉雄
宋惠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澤甫 間起訴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書
訴之聲明僅載被告應給付租金、無權佔有,尚未具體特定請求事
項,此為訴狀必要應載事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事實理由
、陳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其計算基礎。
二、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