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055號
原 告 陳國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毅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000元,應向
本院繳納裁判費4,190元。
二、確明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聲明,並提出供證明之
相關證據
三、就上開事項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