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郭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885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1月8日下午2時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5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美玲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20元
合計1,12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