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130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   告  吳華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9規定,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
造為法人者,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街○○號二樓,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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