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51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水順輔佐人即被告之弟蔡水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689號、101年度偵字第6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公然侮辱告訴人 黃遠連 部分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茲據告訴人黃遠連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