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純嘉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
一、聲請人100年1月起迄今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近二年之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二、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除楊○○以外,尚有何人?又楊○○是否尚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如是,請提出其98、99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書、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聲請人因扶養親屬楊○○支出扶養費之詳細明細,及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楊○○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聲請人現住地之最新租賃契約書、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以及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擔租金,其分擔之詳細情形及相關證據,並附上出租人之聯絡方式。
七、檢附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每月維持最低生活所需之金額、項目等相關資料(例如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等之收據影本),並應逐一列明細項及計算方式。
八、聲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九、聲請人與最大債權人永豐銀行之債權新台幣1,418,000元係房屋抵押貸款拍賣後不足清償之款項,請說明該抵押權設定之不動產位於何處?何時拍定?原抵押權設定金額?不足受償部分有無按月清償?清償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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