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9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928號原告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經濟部代表人乙○○(部長)
參加人傑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傑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可啟發思考之立體組合玩具」向被告所屬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傑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核准審定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2年10月14日以(九二)智專三(一)02008字第0922103103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以原處分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嫌有未洽,乃決定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重為審酌。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傑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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