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調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2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婚後設定住所於台北縣永和市○○路○○○號2樓,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應專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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