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編號1至6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此部分應予准許。
二、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犯罪日期為民國97年3月7日,有本院97年度羅簡字第463號判決書1份在卷可參,此罪為附表編號1案件判決確定後所犯,不能與如附表編號1至6之罪定執行刑,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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