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О七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洪慶鐘
法官惠光霞法官陳朱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素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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