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重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江雍正 游雪莉 右列被告因懲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日十七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陳朱貴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高惠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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