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善良選任辯護人吳忠德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善良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善良前因涉犯強盜罪嫌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多次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而被告於偵查中係經通緝始行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於短期內多次遂行竊盜犯行,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如未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嗣本案經本院調查審理後,業於104年1月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4年1月21日宣判。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4年1月7日再次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本案相關加重竊盜罪等犯行,均屬嫌疑重大,而其前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之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等羈押原因,迄今亦仍屬存在,又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而本案雖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然其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是羈押之必要性仍屬存在,爰於104年1月7日訊問後當庭諭知被告自
104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張景翔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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