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0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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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0099號

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姜岢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炳吉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因其情形係無從補正,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係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4959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及扣押存款,惟查債務人李炳吉已於民國112年4月7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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