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932號繼承人甲○○繼承人乙○○繼承人丁○○被繼承人丙○○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裁定撤銷。
理由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而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裁定命聲明人等於五日內補正,聲明人等逾期未為補正,本院即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以裁定駁回聲明人之聲明。茲因聲明人等業已向本院繳納前開費用,是原駁回聲明人聲明之裁定,應予廢棄,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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