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竹簡字第六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法定代理人 吳國芳 住訴訟代理人 劉秀珍 住被告甲○○住
乙○○住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借款契約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