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年度竹秩字第二八號
移被移送人甲○○右被移竹市警三分刑字第○九一四號移
主文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右列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十五時許。
(二)地點:新竹市○○街○○號四樓之一。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自白。
(二)證人即嫖客 游永章 於警訊中之證述。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檢查紀錄表附卷。
(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影本。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