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麗卿 被上訴人即原告 丁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陳麗卿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3月1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
3紙在卷可稽。上訴人既未遵期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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