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明正 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壹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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