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丁○○原告丙○○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右四人被告己○○被告戊○○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二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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