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上重更(一)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四八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右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廿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莊謙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