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基簡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漢水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漢水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⑴被告陳漢水基於賭博之犯意,於100年1月中旬某日,在其經營位於基隆市○○區○○街42號茶室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男」成年男子簽注3支共計新臺幣320元;⑵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詳100年3月30日訊問筆錄);⑶被告行為時,係滿80歲之人,有被告年籍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賭博前案,竟仍未記取教訓,仍為本件賭博犯行,所為非屬可取,惟被告賭博金額非鉅,對社會所生之危害尚微,且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六合彩簽賭單2張、簽賭單4本、對獎單7張,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陳與本件賭博無關,係以前留下之資料等語,復查無證據證明為本件簽賭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3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丁妍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501號被告陳漢水男8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基隆市○○區○○街40巷8號現居基隆市○○區○○街42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茲敘述理由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漢水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99年間10、11月間某日起,至100年1月27日止,向基隆市地區某處之得為公眾出入之處,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下注簽賭香港六合彩。其方式係由陳漢水至該處,或以電話向該不詳姓名之人下注,簽賭方式分為二星、三星、四星等,以每週二、四、六開獎之香港六合彩號碼作為其賭博之中獎號碼,每注為新臺幣(下同)80元不等,若簽中二星者,可贏得5300元之彩金;若簽注三星者,中彩可贏得5000多元之彩金;若簽注四星者,則中彩可贏得60000多元之彩金,若未簽中中獎號碼,簽賭金額則歸該不詳姓名之人所有,該不詳姓名之人即以此方式與賭客陳漢水對賭。嗣於100年1月27日19時3分許,為警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所簽發之搜索票,在基隆市○○區○○街42號2樓陳漢水居所,扣得六合彩簽賭單2張、簽賭單4本、對獎單7張。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漢水於偵查中坦承上開犯罪事實,復有六合彩簽賭單2張、簽賭單4本及對獎單7張扣案可稽,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至移送機關認係被告係在其所經營之小吃店聚眾簽賭香港六合彩,犯刑法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云云,然查,被告就此堅決否認有何該罪嫌,辯稱:伊僅有向人簽六合彩,但並沒有在小吃店裡經營六合彩賭博等語,經查,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雖係記載香港六合彩簽注號碼,但數量並不多,且係按日逐記,金額大多為數百元至1千元不等,並未查見有眾多人簽注登載情形,而案發現場也未見何傳真機等供他人傳真簽注碼等經營賭場之設備,足見被告就此所辯,尚非無據,移送機關就此所認,容有誤會,應予更正所適用之法條,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檢察官李豫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洪欣悅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