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陳石枝 被告 孫佳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3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張瑋珍法官羅國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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