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建成 即大直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昭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委任契約書並釋明請求相對人係公司或個人,如係公司,請更正正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