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698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
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惟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並應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原因;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1日、20日,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
2698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迄今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原因,且上開事件已於106年2月1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並已將裁定送達聲請人,其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故聲請人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洪純莉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婕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