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02號聲請人 許致 (即許 徐蜜 之繼承人)
許玲瑗 (即 許徐蜜 之繼承人) 許菀洳 (即許徐蜜之繼承人)兼共同代理人 許益通 (即許徐蜜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鄭仁榮┌──────────────────────────────────┐│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0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柏瑞 證券投資信│柏瑞巨人基金│21-D0-00-0000000-0│1│20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