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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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49號原告中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宏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2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馨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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