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沈恩賜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田中鎮文武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為沈恩賜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二、確認本件抵押債權金額為何(蓋提出面額新臺幣120萬元之本票,主張債務人積欠金額本金為144萬元所提資料尚有未足)。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