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44號原告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世偉 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