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 林櫻蓉 被告 鄭木成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
鄭明龍 鄭茅秀琴 鄭文吉 鄭武昌 鄭旭昇 鄭大海 鄭志成 鄭捷夫 鄭世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拆除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600元】上之地上物並返還所占有之土地共計1,230.384元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963,606元(計算式:14,600元×1,230.384平方公尺=17,963,6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1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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