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34號原告中兆盛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陞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祥營造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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